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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审议稿)
 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
本会全称为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学美学文饰分会。
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
本会是全国医学美学文饰从业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,是国家一级协会——中国整形美容协会下属分会。
第三条 本分会是在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的领导下,负责开展相关领域活动的组织。
第四条 本分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,对重大问题、年度计划等需经过本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,特殊情况下方可由正、副会长研究决定。
本团体宗旨
本分会在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的领导下,带领全国从事文饰行业的同行共同发展和提高我国的文饰行业水平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立足全国,感召、影响、凝聚国内医学美学文饰人才,促进中国医学美学文饰的快速专业发展。
第六条 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、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七条 本分会住所:北京
 
第二章 业务范围
条  本会的主要业务:
(一)坚持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宗旨,贯彻宣传整形美容工作的方针政策,根据协会的方针和总体规划,制定本分会的计划,并开展相关活动,积极引导本专业的健康发展;
(二)在本专业工作人员中进行有理想,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教育,树立遵纪守法,恪守职业道德的从业风范;
(三)调查本专业从业人员状况,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帮助;
(四)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倡导和监督行业企业规范化开展医学美学文饰服务。进行医学美学文饰新技术发展的战略研究,为医学美学文饰产业化发展规划、计划以及有关的重大课题提供决策咨询,并成为政府与行业企业的沟通桥梁,做好上通下达。
 (五)  动员组织有关专家与实际工作者相结合,组成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际经验的培训讲师队伍,开办长短期专业培训班,提高行业从业人员专业素养。
(六)制定行规行约并推动会员执行,规范行业行为,维护公平竞争,对本团体会员遵守国家法律,操作规范进行监督和管理,对侵害美容消费者生命与健康权益的行为予以纠正;
 (七)  组织会员企业和个人,结合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、开展行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、研讨、合作与考察。
 (八)  广泛开展有关医学美学文饰技术方面的科学普及、继续教育、科技人员培训及推荐、表彰、奖励等活动,并为人才交流提供广阔平台。
 (九)  组织编辑出版行业相关会议文集、刊物、科技书刊、信息资料、科普读物等出版物。
 (十)  反映会员合理意见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、兴办各项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及活动。
 
第三章  理事及会费
 
第九条 按照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的要求,分会理事需同时具备协会会员资格。
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 拥护本分会的章程;
(二) 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,热心分会工作;
(三) 须从事文饰行业三年以上,医疗机构从事皮肤、激光、整形美容、中医美容、五官美容、口腔美容等相关专业三年以上,在本地区本专业具有较大的影响力。
 第十一条 理事入会的程序
(一)向分会递交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讨论核准通过;
(三)由分会发给证书。
 第十二条 理事享有下列权利
(一)本分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分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三条 理事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分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(三)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四条 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,并交回理事证书。如果不交纳会费或未经请假无故两次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 第十五条 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
予以除名。
第十六条 会费交纳标准:理事500元/年、常务理事 2000元/年、
副会长1万/年、会长1.5万/年。
第十七条 会费交纳方式:三年一次性交纳。
 
   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八条 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,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;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
(三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四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五)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七)理事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正常职责时,由常务理事会会商后进行调整,常务理事会有最后决定权。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(含2/3)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(含2/3)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 理事会每届三年。
第二十一条 新增理事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,并至少由两位常务理事推荐,填写申请表报分会批准。必须具有一定职务或职称,且连续从事文饰专业工作三年以上,在本地区本专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。
第二十二条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三条 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常务理事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(含中级)或总经理、董事长职务,公立医院的常务理事必须具有副高级职称,且连续从事整形美容、皮肤美容、中医美容、五官美容、文饰等专业工作五年以上,在本地区本专业具有较大的影响力。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,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、三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四条 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(含2/3)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(含2/3)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 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六条 本分会的会长 、副会长 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五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七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七条 本分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本分会设会长1名,副会长若干名,主持分会的日常工作。
第二十八条 本分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3年,会长不得连任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理事会2/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九条 会长为本分会负责人,负责人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 
第三十条 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(三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第三十一条 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 
第五章  换届改选办法
第三十二条 本分会每三年换届一次,换届工作要在协会领导下进行。
第三十三条 改选办法:
(一)现任理事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,提出改选方案报协会,由协会领导和会长提出下届理事名额分配方案。
(二)理事名额应根据专业发展状况、理事数量等情况分配,适当照顾到地区分布,但不平均分配。可视情况直接对为分会做出贡献的理事单位增加委员名额。
(三)本分会理事会的换届通知要根据理事名额分配方案提前3个月通知。由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理事候选人条件,通过民主程序推选理事,然后报协会审核批准。
(四)会长、副会长的产生可综合理事的学术水平、工作能力、行业和地域分布、每年理事会的考核等情况。也可采取理事候选人自愿竞争分会会长、副会长的方式参与竞选,然后报协会审核批准。
第三十四条 换届后的分会理事,由分会办公室颁发证书。
 
第六章  纪律规定
第三十五条 全体医学美学文饰分会的理事应积极参加每年举办的会议,未经请假无故连续两次缺席者取消理事资格。每次公布出席会议情况。
第三十六条 文饰分会常务理事轮流在每年的会议上做专题报告。
第三十七条 每位常务理事轮流申办年度活动。
 
第七章 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
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
(二)捐赠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
(四)其他的合法收入  
第三十九条 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理事会费。
第四十条 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理事中分配。
第四十一条 本分会保证资产来源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在理事会上公布。
第四十二条 本分会所有收入挂入总会账户,接受总会审计。
第四十三条 本分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 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四条 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五条 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六条 本分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七条 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八条 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 
第九章 附则
第四十九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。
第五十条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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